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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技术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技术管理,保证勘查工作质量,实现找矿突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省有色地勘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基础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测绘制印、钻探工程、化验测试等所有生产及相关生产手段的项目技术管理。
第三条地质勘查工作技术管理分为:①立项管理;②实施管理;③质量体系运行管理。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立项宗旨:多渠道最大限度地争取地质勘查项目,为我院地勘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立项原则:地质勘查项目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规划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要求,结合我院近期和中长期地质勘查工作规划,具体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可分为以下5种情况:
(一)院自筹资金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下一步争取计划内项目作准备工作的项目;第二类,为矿权转让提供必备资料和矿权维护的项目;第三类,针对己发现的经济价值较大的矿体,而且开发条件很好的区块,找矿风险小的项目。
(二)局地勘费项目:地质成矿条件好,开发环境适宜,投入适量的地质工作,预测可获较好成果的项目。
(三)国家、省财政投资(含中央、省地勘基金)项目:主要考虑找矿前景好,工作程度低的矿权,适当考虑基础性地质项目和非金属矿产勘查项目。固体矿产勘查项目以国家紧缺矿产、稀有金属等项目为主,水工环勘查项目以饮用水、地热、矿泉水勘查和环境地质勘查为主。
(四)合作勘查项目:主要为我院以探矿权吸引社会资金勘查项目和我院占股的合作项目,应按合作勘查的合同严格执行。
(五)商业性地质项目:固体矿产项目重点抓好我院作为勘查单位的项目外,兼顾利润较高的市场各类地质项目;积极拓展环境地质、矿山地质、地质灾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高效益项目。
第六条立项程序:必须遵循选区→专家论证→立项申请书编写→立项申请书审查→院专题会议审定、立项申请书上送报批的程序(院合作勘查项目和商业性地质项目可减少部分程序),整个立项过程由综合研究室负责。
(一)选区工作:院综研室及相关项目部根据总工程师部署,在分析研究已有地质资料和野外踏勘的基础上,筛选出立项靶区。同时积极鼓励野外一线技术人员收集信息或提出立项建议。
(二)专家论证:所有拟立项目均由院总工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选中的项目要确定项目拟申请费用及主要工作部署方案。
(三)立项申请书编写:必须根据所立项目性质、种类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编写。工作目的任务要明确,立项依据要充分,工作方法和手段要得当,力求新颖,费用预算要合理。
(四)立项申请书审查及报批:由总工办组织有关专家完成立项申请书的初审工作,总工办按项目性质分别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立项费用:计划内项目立项阶段所发生的费用暂由院垫付,若立项成功,该项费用转入项目中;若不成功,则由院承担。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一节设计管理
第八条设计编写:设计编写人员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要求,在充分收集、整理已有地质资料和野外踏勘的基础上编写设计。
第九条编写内容:设计内容主要包括目的任务、工作程度、地质依据、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及质量要求、组织管理、费用预算、预期成果、绿色勘查措施及成效分析等,设计编写要严格执行有关规范。
第十条设计审查:凡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项目(包括商业性地质项目)设计均要进行初审,未经院设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设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外送。
(一)设计初审组织:院设计评审委员会(总工办牵头组织)。
(二)设计初审程序:(1)项目负责人汇报(文本或多媒体介绍);(2)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并由主审专家出具初审意见;(3)设计编写单位按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主审专家签字认可,院办公室方可盖章外送。
(三)设计编写单位必须在上报时间前3至5天提交设计初审稿。
第十一条设计更改:一般情况下,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尊重设计的严肃性,不允许随意更改设计内容。若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设计,应及时上报总工办,待总工办请示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设计。

第二节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确定:国家财政投资、省财政投资、局地勘费、院自筹资金等项目由总工办统筹安排,院业务专题会议确定;商业性地质项目原则上由总工办协调组织安排。我院承揽的各类地质项目(包括水工环) 、地质测试及钻探工程,均应由我院相关单位实施,不得进行外包。若确需外包项目,必须经院长、总工程师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确定:大型项目负责人由总工程师提名,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般项目负责人地勘公司经理提名,总工程师确定并报院人事科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由实施单位统一负责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项目各项工作均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进行,确保实施项目按期完成。

第三节阶段性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组织:由总工办牵头,会同质量管理科、财务科、经营发展科、安全环保科、审计科等相关科室进行阶段性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检查形式: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
(一)定期检查分中期检查和年末检查两次。
(二)不定期检查视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灵活安排。
第十七条检查内容:项目进展、工作部署、工作质量、工作成果、绿色勘查等。原则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由院业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但必须在15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节  野外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范围:计划内项目必须要经过野外验收,未经野外验收的项目,不得转入报告编写工作;商业性项目经总工办同意后可自主与投资人协商安排野外验收,否则与计划内项目同等对待。商业地质项目应先经院验收或与投资人联合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组织:院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质管科负责全院地质项目的野外验收工作。需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由总工办会同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验收程序:(1)项目实施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10-15天向总工办和质量管理科提交验收申请;(2)项目负责人汇报;(3)室内资料检查和野外实地抽查;(4)交换意见,出具野外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验收内容: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工作部署与工程布置的合理性,工作量是否满足项目设计要求,野外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综合整理和研究工作是否合乎有关规范要求,各工作方法、手段的质量情况、绿色勘查实施情况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野外整改及结束野外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野外验收意见书进行野外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向验收单位提交野外整改报告,经验收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结束野外工作。

第五节成果报告审查
凡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项目(包括商业性地质项目)成果报告均要进行初审,外送报告必须提前2~7天送总工办审查,未经院报告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外送。
第二十三条报告初审组织:院报告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报告初审程序:同设计初审程序。

第六节技术工作报告管理
第二十五条技术工作报告种类:技术工作报告按时间可分为技术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或不定期专题报告。三、九月份为技术季报,六月份为半年报,十二月份为技术年报,其它月份均为技术月报。
第二十六条技术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实物工作量、取得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绿色勘查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其中完成实物工作量包括计划工作量、本月(本季度、半年)完成工作量、累计完成工作量及完成率。专题技术报告主要报告重大新发现、新进展、新成果、重大技术问题、重要业务活动及其它急需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院属各勘查单位应分项目真实、详细、及时地向办公室、总工办、经营发展科等科室上报技术工作报告。工作量统计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年报时间为l2月31日),每月25日前必须上报相关科室。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总工办和经营发展科等有关科室负责解决或向上级汇报各基层单位技术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收到技术报告15日内,办公室、总工办和经营发展科应对报告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且分别予以答复。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每月31(30)日前用文本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分别汇总上报有关问题和技术报告。
 
第四章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全院各单位,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院长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质量管理科、总工办是质量管理体系的职能管理部门,经营发展科是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的监督职能管理部门,安保科是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体系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职能管理部门按照最高管理者部署、督促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适宜、充分和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各生产单位积极配合职能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的内审、管理评审和认证中心的监督审核及外审。
第三十三条最高管理者和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划分质量体系运行状况等级。
(一)不合格:凡未能达到ISO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相关程序要求,经外审确认存在不合格项。按其影响质量体系审核危害程度分为严重、情节一般两种情况:严重情节:经外审发现一项“严重不合格”或三项及以上“一般不合格”,影响质量认证审核或复查认证的。一般情节:经外审发现“一般不合格”在二项以上对审核或复查认证未造成直接影响的。
(二)合格:外审未发现“严重不合格”和“一般不合格”在二项以下经整改后不影响质量认证或复查认证的。
(三)良好:经外审未发现“严重不合格”项和“一般不合格”项,且“轻微不合格”在二项以下者,为良好。
(四)优秀:经外审未发现“不合格”项者为优秀。
 
第五章   立项、报告奖励措施及质量责任追究、处罚
 
第一节立项、报告奖励措施
第三十四条为了争取更多财政项目选区立项,提高实施方案、设计、报告的编制效率及水平,本着充分调动和激励全院地勘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院地勘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对立项、设计及成果报告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地勘从业人员统筹计划、分工协作、责任明确、单项考核。突出工作成效,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第三十六条按半年进行考核。根据实际完成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申请书、立项投标书、项目设计书、实施方案(设计)、地质报告为依据,按项目设计费用1-3%的提取奖金,进行奖励。汇总报送到总工办审核,经总工签字确认后,由财务科统一发放。

第二节   质量责任追究、处罚
第三十七条地质工作中发生质量事故或责任事故,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可单处或并处):
(一)、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资格,扣发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各类奖金;
(二)、对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领导人处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或免职等行政处分;
(三)、经济处罚,按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质量和责任事故经济处罚
(一)、在院组织的各类检查、验收和评审中,发现图件、记录、其它地质资料、地质测试内外验质量、钻探质量、环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每发现一项不合格资料处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项目负责罚款500元;经复核,未对不合格地质资料进行修改、纠正的,加倍罚款。
(二)、在院组织的各类检查、验收和评审中,资料整理、地质测试内外验、钻探、环境工程工作不及时,未按正常工作进度提供地质资料的,每缺一份资料,处项目承担单位2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罚款1000元。
(三)、野外验收、地质测试内外验质量、钻探质量、环境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限期按质量要求返工外,处5000~1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罚款2500~50000元。
(四)、设计和地质报告不合格者,除按要求限期提交合格的设计和地质报告外,处项目承担单位2000~5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罚款1000~3000元。
(五)、地质项目未按设计和规范部署安排,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返工和工期严重滞后的,处项目承担单位20000~5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罚款10000~25000元。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检、互检、抽检达不到数量要求或记录不完整的,每发现一例,处直接责任人1000元罚款,处项目承担单位5000元罚款,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罚款500元。
(七)、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形同虚设的,处项目承担单位l000~2000元罚款,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罚款2000~3000元。
(八)、在质量管理体系外审中,每发现一项不合格,处责任单位分管工作的责任人1000元罚款;若其造成外审不能通过的,每项不合格罚款加至2000元。
(九)、弄虚作假,造假资料、假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处责任单位2000~30000元罚款, 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罚款5000~10000元。
(十)、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及其它技术报告提交不及时、内容不全和不规范,发生两次及以上的,处项目承担单位2000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0元。
(十一)、地质报告审查通过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在6个月内未完成地质资料(包括成果地质资料和原始地质资料)归档汇交或归档汇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改正的,除责令限期完成归档汇交外,处项目承担单位罚款5000-20000元, 对项目负责人罚款3000元。
(十二)、化验测试质量不合格的,每发现一例,处测试中心1000元罚款, 对主要责任人或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者罚款500元;若造成样品测试大量返工或使相应地质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损失无法弥补的,处测试中心1~3万元罚款, 对主要责任人或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者罚款5000~10000元。
(十三)、质量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把关不严,造成质量、责任事故不能及时查处和纠正的,每发现一例,处相关责任人1000元罚款, 对主要责任人或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者罚款500元。
(十四)、在职工培训的考核中每出现一次不合格者,除按职工培训的相关政策处罚外,罚款500元。
(十五)、遗失地形图,每张处罚资料借阅人3000元。
(十六)、遗失或泄密l:5万、1:20万基础地质资料的,对责任人按每份报告5000元、每张图2000元处以罚款。
(十七)、遗失或泄密各类详查、勘探报告以及院属保密资料的,对责任人按每份报告10000元、每张图2000元处以罚款。
(十八)、项目承担单位在工作区及周围发现了较好的矿点,但未及时提出矿业权登记申请或建议;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虽提出了登记申请,但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延误申报登记,给我院造成经济损失者,处责任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500~1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地质项目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对外(上级或客户)经济责任,均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所有成员负责。发现问题时,项目承担单位或责任单位己撤并的,其责任由原承担单位第一负责人承担。
第四十条经济处罚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总工办提出意见,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从相关责任单位费用或责任人工资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000元以上的罚款由总工办提出建议,经总工程师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事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应追溯处罚,已获奖的,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普查、详查及勘探形成的地质找矿成果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责任人为项目承担单位第一负责人和地质报告的前三位主要编写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地质科技成果奖励按《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地质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或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涉及到的奖惩有比例和数额范围时,根据具体情况由总工办公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具体数额。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单位”均指我院二级单位。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院总工办。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85号”,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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