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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理顺院属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关系,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责任、权利、义务,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运行质量,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地勘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省有色地勘局深化内部企业化改革要求,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模式,以企业化为方向,丰富市场手段,拓宽经营领域,鼓励资本、管理、技术、信息等多要素参与分配,提高资产的经营质量,创造稳定的现金流量,逐步建立抓项目促发展的长效机制,造就一支优秀的项目领军人才队伍和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努力实现经营利润的最大化。
第三条  实行院级领导分管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是院所属单位,其工作直接对院负责,分管院领导受院长委托,对分管单位的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进行日常管理,分管院领导的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对分管院领导负责。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资质使用情况,以院及院所属单位的名义进行市场经营活动。各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对口业务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并全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分管院领导、生产经营单位两个经营层次,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开展经营工作。市场项目合同签订、工程款回收是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院对其进行量化考核。经营活动要保证所有债权在时效上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除承担传统的市场项目外,要密切关注本专业及相关专业近期将要实施的主要项目及动态,注重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经营活动。要积极开拓商业地质、地质灾害勘查设计评估、地质灾害防治治理、环境地质调查、矿山恢复治理、软弱地基处理、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城市地质、民生地质、国土测绘调查等技术含量高的市场项目。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强化生产经营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院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委托经营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定编定岗、定经营目标、定考核指标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  切实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DZ/ 0251—2012)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5),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推行项目负责制,独立(或单一)项目的负责人为该项目实施的直接负责人和执行人,对项目工程全程策划、全程监控、全程管理、全程协调,对项目终极目标的完成情况负责,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包括质量和经济责任等在内的各项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揽的项目,无论项目大小,均要签订合同。合同签字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须齐全。委托代理人为分管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院领导,经办人为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合同(不含人事合同)均须到经营发展科备案,经营发展科组织评审部门对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评审,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督促合同的有效履行,并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反馈相关建议。
跨年度项目、签订合同后当年未实施的项目,要将项目具体情况及时报经营发展科。项目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单,工程竣工结算单原件交经营发展科归档管理。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拟承接的项目,要进行项目评审(评审内容包括资金、生产或施工条件、技术、经济数据、财务评价、不确定性评价、总体评估等等),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承接项目。已承接的项目根据自身施工能力和工期安排,确定需要协作完成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工程费、工期、质量)优先委托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协作共同完成,并签署协作联系单(见附表1)。
因任务满载或技术、设备、价格等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完成上述任务的,项目管理单位可在院外选择协作方,签订协作合同,财务部门依据对外协作审批表(见附表2)、协作合同等相关手续支付对外协作费用,对协作手续不全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协作工程款。协作合同依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签定并报经营发展科备案。
第十一条  院内各类项目需要委托社会单位完成的,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施工和安全生产资质,生产经营单位上报该项目预期成本、利润及外委价款、双方责权利等项目具体执行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经营发展科、财务科审核后签订委托合同。
外委工程款支付应与业主方或建设方支付我院工程款到账情况按比例同步支付,在我院与业主方未进行项目决算之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受托方进行项目决算。外委工程税务发票必须由受托方出具。
第十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除基本账号外不得设立其他账号,账号由院财务科统一管理,院财务科负责结算工作,独立核算的单位,往来结算统一由院财务科办理,所有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解院财务科,严禁截留与坐支。严格执行院《财务管理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堵塞漏洞,杜绝资金体外循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年初对各生产经营单位核定生产启动资金,考核期末归还院,翌年再行核定。遇重大项目或其它原因生产资金不足时,报请专题会议研究。生产经营单位占用院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院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诚信经营,严格履行经营目标责任书,落实岗位责任制,要将项目信息跟踪和工程款回收放在突出位置,力争现金流量同步,确保经营的财务成果能自我平衡。

第三章  生产过程及经济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推行单项目、单孔的全成本经济目标责任制,即对已承揽的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二次成本分解,核定项目(孔、井)的工期、质量、安全及项目费用指标;项目实施前,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以内部生产任务书的形式向项目组(机台)下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及费用指标,经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独立二级全成本核算及经济管理。其成本构成为:生产材料费、运输费、办公及管理费、人员工资及附加费、房水电费、设备折旧费、税金、五险一金等全成本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院《项目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所有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经济运行质量和合同履行等全过程全面监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并承担责任,重大问题及时向院有关部门、分管院领导汇报,通过会商解决。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社会项目,原则上谁签订合同谁负责实施,并负责工程款回收,项目由院内两个以上单位协作完成的,合同签订单位则为项目第一承揽单位。
第十九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编制一次性定编,保持一定时期基数不变。视工程开展情况可在院范围内调配专业相近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需要外聘(雇)用人员的,按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制度和院《内部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以劳动绩效作为工资分配的衡量标准,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各生产经营单位在该原则下,具有绩效工资分配自主权,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详细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初,院向各生产经营单位下达生产经营目标,并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正常生产期间,分管院领导组织经营发展科、财务科等动态监控生产经营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年末按照院《内部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经营发展科是全院生产经营合同的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接受经营发展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属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资质,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提供、并保证各资质复印件的合法使用,所有院各类资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借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我院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要求,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基础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类项目都要按院有关制度,做好成果资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和“三标体系严重不符合”一票否决制,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和“三标体系”贯彻落实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其组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是规范我院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制度,有关人事工资、设备材料、财务、民主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按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经营发展科。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原发文号为“甘色地勘[2014]64号”,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院属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协作联系单

项目名称  
项目协作单位  
工作内容  
协作价款  
项目承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协作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二:
院属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协作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接单位  
项目协作单位  
工作内容  
协作价款(元)  
院长审批
(签字)
  主管领导审批(签字)  
账务科长审批
(签字)
  经营发展科  
项目承接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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