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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公务接待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按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接待遵循“必要、合理、节约”的原则,院办公室是公务接待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管理、服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范围是指:
(一)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
(二)来院开展公务活动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
(三)院在从事地质勘查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联系业务、协调关系、洽谈合同等方面进行的接待事项。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接待管理实行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
(一) 院属各单位发生的接待事项和费用,均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在天水当地接待的,应提前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地点和接待标准。在天水以外地区接待的,事前应以电话申请方式向院办公室说明接待事项。凡未经院办公室核准的公务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 公务接待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各类公务接待活动应事先填写《接待审批单》,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接待活动中确因紧急情况事先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后必须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报销。
(三) 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情况下,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人和院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院主要领导参加。

第四章  标  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标准。
就餐标准:公务接待用餐以家常菜为主,突出地方特色,不上高档菜肴,不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拟定就餐标准一般为50-80元/人·次。

第五章  报销和监督

第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的报销。
经办人持《公务接待审批单》及费用报销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院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字、财务科科长签字、主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予以报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内容不全或超出批准限额所发生的接待费用;用其他票据顶替报账的接待费用;各单位擅自做主发生的接待费用;超标准接待事前未请示发生的接待费用;跨年度的接待费用;个人借洽谈业务等巧立名目进行的接待费用。
第八条  接待费用的监督。
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查公务接待费用的开支和使用情况;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务接待的审批、报销程序及费用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强对公务接待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原文号为“甘色地勘[2014]126号”,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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