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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勘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促进我院劳动人事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运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省有色地勘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优化配置,效率优先”的原则,不断完善分配机制,创新激励机制,为我院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第三条  院人事科是劳动人事、职工教育培训、工资管理及职工社会保险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机构的设置与撤并

第四条  院属各科室、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置、撤并,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条  院属各科室、生产经营单位中班组的设置、撤并,由院属部门(单位)提出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确定。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在岗职工管理
第六条  职工上岗
(一)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调配、竞聘、双向选择等不同方式安排职工上岗,上岗后职工必须认真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二)新录用职工及富余职工上岗,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其中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在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七条  职工下岗
(一)富余
在岗职工要求富余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院审批,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二)在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属部门(单位)有权要求其下岗。
1. 有一定工作能力且工作需要,而本人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 连续两年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单位另行安排或者在重新安排后一年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4. 违反职业道德,对单位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5. 损害单位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威胁恐吓单位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7.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经教育或诫勉谈话不悔改的。
(三)基层单位责令职工下岗,必须有正当理由及充分的事实依据,并向人事科提交书面报告。人事科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属实者,其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从被退回次月起按富余人员管理。
(四)被退回职工所犯错误性质严重者,由院务会议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并按甘肃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甘人事〔2000〕112号)处理;构成犯罪的, 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22号)的规定,解除《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八条  职工内部退养及退休
(一)内部退养
在岗职工符合《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关于职工内部退养的暂行办法》规定条件,且本人书面申请内部退养的,由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人事科审核,需院审批的,按程序及管理权限报院审批。职工凭人事科开具的《职工离岗通知单》到有关部门办理离岗手续。
职工在内部退养申请审批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二)退休
1. 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职工,经院批准,报人社部门审批。
2. 处级干部退休,按管理权限报局审批,其他人员退休由人事科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借调职工管理
借调职工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借调工作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甘色地〔2016〕179号)执行。
第十条  脱产学习职工管理
脱产学习职工遵照局、院有关规定及院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执行。
第十一条  外派职工管理
外派职工按照《天水矿产勘查院外派合作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人事调配
(一)调入
1. 新分配大中专学生及政策性安置的复退军人持局开具的职工工作调令、身份证、学历证明或退伍证到人事科报到。
2. 调入人员持局开具的职工工作调令、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身份证等材料到人事科报到。
3. 新分配、接收安置、调入的工作人员在人事科报到后,凭人事科出具的职工调令到具体工作部门(单位)报到。
(二)调出
1. 凡需调出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务会批准,高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调离,需报局审批。
2. 各类调出人员在未接到人事部门正式离院通知前必须履行其岗位职责,对其考勤、奖惩等方面的要求与其他在岗职工相同。
3. 经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持人事科开具的《职工调离通知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后,人事科办理调离手续。
(三)调配
1. 院属各科室、地质项目部(工程部)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调配和使用,由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组织科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地矿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的调配使用,由总工程师提出安排意见,人事科按规定办理调配手续。
3. 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调配使用,由人事科根据工作的需要及岗位设置情况,提出调整安排意见,经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核,报院务会批准后进行。
4. 科级干部的调配使用以院党委下发的任免文件为准,其他人员的调配使用以人事科下达的工作调令为准。接到调令的职工应按时报到,并服从所属单位的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5. 人事科是院人事调配管理的工作机构,应根据院党委、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的决定,对全院职工进行统一调配。
6. 院属各单位必须服从人事科的整体安排,加强对所属职工劳动人事的日常管理,并接受人事科的劳动用工监察,对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发现有不合理之处,人事科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通知该单位限期调整,精减或增加某些岗位人员。
第二节  其他职工管理
第十三条  富余职工管理
富余职工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富余职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退养职工管理
内部退养职工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关于职工内部退养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节  编制外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用工
用工期限在一年内以承包形式结算以外的用人雇工为临时用工,临时用工管理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长期用工
(一)长期用工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具体管理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长期用工较多的单位每年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对长期用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工作,以提高长期用工人员的从业素质和岗位技能。
第四节  离退休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凡符合政策规定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离退休管理科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离退休工作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节  遗属管理
第十八条  遗属
遗属:特指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的父母(含养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含遗腹子及领养子女)和未满18周岁的弟妹。
(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或亲属有责任及时向人事科、离退休管理科报告,并在职工死亡后的15日内,持具有法定效力的死亡证明书,到离退休管理科办理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离退休管理科应按政策规定审查丧葬补助、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的发放标准和总额。
(二)离退休管理科应对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善后处理的事项做出书面决定,并由其遗属或被委托人在书面决定上签字后,财务科、人事科、遗属或被委托人各执一份,离退休管理科负责存档。
(三)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或被委托人有意隐瞒不报,虚假冒领死亡人员工资或离退休费者,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为两人以上者,必须由所有遗属一致同意的委托人来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一节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在院部及各基地上班的工作人员(不含倒班、维修人员)应认真遵守每周五天工作制度和规定的作息时间。
第二节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职工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不串岗、不脱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
(二)工作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因私事离岗,特殊情况因私事外出必须请假。离岗请假程序:一般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院领导应向院长或书记请假;院长和书记应相互请假并告之院办。
(三)工作时间不得串岗、闲聊、娱乐及干私活,不得利用电脑等设施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不得影响他人工作。
(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事务,不准推诿扯皮、推过揽功、敷衍塞责;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谋取私利。
(五)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得无理取闹,聚众滋事;不得搬弄是非,打架斗殴;严禁干扰和破坏正常办公秩序和生产秩序的行为。
(六)保守国家秘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劳动纪律的第一责任人。院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对各部门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二条  违纪职工的处理
(一)迟到、早退(含早操、会议和学习)一次,扣发月绩效工资50元。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行政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二)在岗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旷工论处。
1.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 假借上学、培训、休病假之名外出者。
3. 休假期满不及时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上班者。
4. 接到院党委下发的任免文件或人事科下达的调令,无故不按时报到者。
对旷工人员,应进行教育,并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旷工人员在旷工期间,停发工资、绩效、津补贴和福利待遇。符合行政纪律处分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行政处分。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所在单位应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院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解除与当事人的《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三)职工泄漏国家秘密、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当事人是党员的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院实行统一考勤制度,以机关各科室、生产经营单位为考勤单位。
第二十四条  人事科是全院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各部门(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其负责人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考勤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照章办事,不循私情。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并主动和人事科联系沟通。考勤员一经确定,应报人事科备案,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五条  考勤表的填写
(一)考勤员必须逐日及时填写考勤表,不得提前、推迟或在月底集中填写。
(二)考勤表填写时应使用规定符号,对迟到、早退、旷工等事项要进行详细登记,必要时应加以备注说明;对请假(含病、伤、事、婚、丧、探亲等休假)的,除在考勤表上详细记载外,还应加附经相关领导审批的请假条及其证明。
(三)考勤表填写错误时,必须重新填写,不得涂改。
第二十六条  考勤表的报送
(一)考勤表报送时,必须有考勤员、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
(二)各部门(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将考勤表报送人事科,逾期不报送,影响到核发工资的,后果由考勤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考勤必须真实可靠,对不认真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追回冒领的工资。
第四节  假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假期类别
(一)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休假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带薪年休假:参照国家及《天水矿产勘查院在职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本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4年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的一年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一年一次,假期20天。路程假按实际计算,探亲路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执行。
(四)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可以享受婚假30天。
(五)丧葬假: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请丧葬假;丧葬假为3天(路途假除外),若需延长者,按事假对待。
(六)产假: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的范围内正常生育,享受产假180天(含法定假日);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含法定假日)。
(七)事假:职工确因办理工作以外的特殊事项而需要请假的,可给予事假。事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但全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八)病假:职工确因生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坚持工作而必须离岗治疗的,可请病假。
第二十九条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职工因病、因事、因结婚、因生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一)院领导请假,按照《关于重申局管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甘色地党〔2007〕46号)规定办理。
(二)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科审核,报分管领导、院长审批。科级以上干部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并告知院办公室。
(三)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应及时报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四)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五)凡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限已满无故超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或不及时销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休假管理
(一)未上岗职工不享受上述假期待遇。
(二)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出勤需休病假时,必须提供二等甲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休息建议书;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证明。
(三)职工连续休病假超过3个月,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职工,应凭二等甲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院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证实,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工作。复工后不满1个月又休病假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四)职工非住院病休原则上应就地进行,休假时间超过一周的,本人必须每周到人事科报到一次。定期不报到,按旷工处理。
(五)因打架斗殴及不正当行为引起的病伤,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恢复期间,按事假对待。
(六)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工资,经教育不改的,按旷工处理。
(七)婚假、产假、丧葬假、探亲假原则上要一次休完,逢双休日和节假日一并计算。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八)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编制不动。产假结束后,回原单位上班。本人不愿上岗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人事科审核后列入富余职工管理。
(九)职工的年休假、探亲假根据我院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情况,原则上安排春节前后集中休假。
(十)年度内病假和疗(休)养时间累计超过60天的或事假超过30天的,当年均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三十一条假期工资计发
(一)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假、法定假、年休假的人员发给100%工资(不含绩效工资)。
(二)病假工资发放标准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
2、、病假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自第三个月起按工作年限长短计发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三)事假按实际占用工作天数扣发工资,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总额÷21.75)×事假天数。月累计事假超过3天,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不享受当年经营绩效奖。
(四)旷工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总额÷21.75)×旷工天数。月旷工累计超过1天,不享受当月绩效工资。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经营绩效奖。
(五)职工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0天,事假超过15天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181天的,当年不对其进行考核,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岗位设置管理
(一)岗位设置管理是打破身份管理的关键,是实现人员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重要条件,是搞活用人制度的重要措施。
(二)人事科对全院岗位设置进行动态管理,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结构比例核准、岗位认定、专业技术内部岗位等级认定、聘用合同签订及备案、工资兑现等工作。
(三)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晋升每年办理一次,按照相关规定,一年内不再做岗位变动(职称晋升、岗位系列转换)。
(四)岗位设置管理进入正常化后,所有职务变动(晋升)、岗位转换(即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之间转换)均要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聘用。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表现形式,体现了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平等的民事权利,打破了工作人员对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要按合同履行工作职责,单位要按合同要求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水平的标志,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通过评审、考试、转正定职三种途径取得。
3. 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国务院、人事部及甘肃省职改办等有关政策执行。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仅限于地矿、测量、物探、化探、探矿、水工环、地质实验测试、选矿等专业,其他专业视情况委托相关评委会代为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评审的基本程序为:
(1)初级:个人申请→人事科审核条件、发放表格→个人填写表格并准备申报资料→人事科审核申报材料→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人事科办理、发放证书。
(2)中级:个人申请→人事科审核条件、发放表格→个人填写表格并准备申报资料→人事科审核申报材料→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公示拟推荐人员情况→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局人事处办理、发放证书。
(3)高级:个人申请→人事科审核条件、发放表格→个人填写表格并准备申报资料→人事科审核申报材料→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公示拟推荐人员情况→局职称考核推荐小组投票表决→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局人事处办理、发放证书。
4.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不再进行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程序一般是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将证书报局人事处确认。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 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前提,同时考虑专业技术水平、专业工作经历和所承担的技术职责等因素。
2. 根据上级要求及我院实际情况,正常情况下我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科根据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数、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聘任意见,报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3. 凡国家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五大生”)毕业后工作满一年的,经所在单位(部门)考核合格,可按照《关于甘肃省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甘职改组〔1991〕3号)文件规定的转正定职办法,直接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五大生”必须以本人书面申请为前提条件)。
4. 院对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加强管理和专业技能考核,对不能完成相应岗位工作任务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人员,报院务会议研究,可解聘其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并视实际情况低聘。
第三十五条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管理
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考核的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按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凡档案工资执行工人工资标准的人员均属考核范围,考核合格人员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单位根据相应岗位数额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六条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
(一)在职学历教育
职工在职学历教育的原则是根据局统一安排和我院发展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进行。具体规定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职工在职学历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公修课培训
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和授课时间,由人事科根据上级通知,具体组织安排。
(四)专业课培训
培训内容、授课时间每年由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部门(单位)结合当年工作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到人事科备案。
(五)人事科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成绩的登记及验证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未参加或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的,当年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升工资档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聘任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六)培训
1. 为了更新和提高职工的知识技能,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岗位工作需要或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业务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 职工培训遵循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各部门(单位)组织职工培训需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其中特殊工种培训必须经安全环保科批准)后报人事科审核,人事科根据我院同类人才资源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培训。
3. 职工培训结束后应到人事科登记备案。
(七)未尽事宜遵照《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个人资质证照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由院人事科统一管理,个人只保留证书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特种作业证书由安全环保科统一管理,职工个人保留证书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可由主管科室以单位名义借用,用后及时归还。
第三十八条  职工考核
职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一)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直接领导随时检查。
(二)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 在职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的基本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 考核的程序和办法,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的具体工作由人事科、组织科在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4. 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可晋升一级薪级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现行评审规定,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申报参加高一级技术岗位等级考核。
5. 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上述第4条不适用且不能享受年绩效,并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三)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四)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第三十九条  职工的奖励与处分
(一)奖励
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在工作中忠于职守,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地勘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5)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6)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表现突出的;
(7)有其他功绩的。 
2.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二)处分
1.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4种。
2.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3. 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4.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第四十条  人事档案管理
(一)劳动、人事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和制度进行归档和妥善保管。
(二)对职工进行人事考核过程中形成的履历表和鉴定考察材料以及职工定级、调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方面的材料,均属于归档范围,应当统一归档保管。
(三)对应当归档的劳动人事材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在每年末向院人事科办理集中移交。移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晰和手续完备。
(四)劳动人事档案由专人记录和保管,必须做到材料完备,装帧整齐,条目清楚,检索方便,管理规范,安全保密。

第六章  工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我院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职工的档案工资由人事科统一管理,并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调资政策按时进行调整报批。
(一)在岗人员工资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内部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全院工资由人事科统一管理。人事科对全院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杜绝工资发放中的各种违规现象。同时要按时填报各类工资报表,建立健全工资台账。
(三)为维护劳动工资政策的严肃性,凡涉及工资的相关政策、规定等,一律以人事科解释为准。
第四十二条  职务变动人员其新任职务工资一律从职务变动之次月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加班工资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劳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得组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二)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部门,必须提前就加班的原因、人员和具体时间填写申请表,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 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执行,申请表随考勤一同交人事科。
(三)凡领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人员,不应同时享受夜班津贴。
(四)干部一律不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应在法定节假日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安排串休。平时生产任务不足或季节性生产的单位,为突击完成任务而加班的,一律不享受加班工资或轮休。
(五)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加班人日标准工资的300%(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标准工资的计算公式是:(月岗位工资+月薪级工资)÷21.75。
第四十四条  夜班津贴管理
(一)夜班津贴实行的范围,原则上是因生产需要,必须在夜间工作的工人。夜班津贴的标准是:前夜班(零点前满6个小时以上)为0.8元/人·天;后夜班(零点后满6小时以上)为1.3元/人·天。随班工作的干部,可按当班工人的夜班津贴标准执行。值班警卫、值班医生可参照夜班生产工人的标准兑现夜班津贴。
(二)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尽量减少夜间生产,尤其是后夜班的施工。确实需要进行夜间生产的,应事先提出夜班工作计划,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必须连续工作的岗位,应由岗位所在单位逐月向人事科提交排班计划,同一岗位前后夜班总数不得超过正常的日历天数,否则人事科有权拒绝审批。
第四十五条  井下工作津贴管理
(一)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实行井下工作津贴的范围,仅限于野外地质项目中从事坑道内作业的地质、测量、水文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二)井下工作津贴的执行标准为:(月岗位工资+月薪级工资)÷21.75×15%/人·日。
(三)井下工作津贴按实际下井工作的出勤天数计算。未下井工作或在井下工作不满4小时的工作天数,不发给井下工作津贴。各单位应加强管理,并在考勤表中如实记录。
第四十六条  野外工作津贴的管理
野外工作津贴发放对象为所有在野外工作的地勘项目人员,享受期限为院核定的工期,发放标准依据项目所处地区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七条  奖励性绩效的管理
奖励性绩效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内部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人事科。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81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天水矿产勘查院劳动人事工资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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