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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企业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薪酬分配秩序,建立适应内部企业发展要求的薪酬分配制度,更好地体现岗位职责和岗位贡献,突出岗位绩效的激励功能,构建稳定的人才队伍,根据国家相关工资改革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
(二)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总量控制,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 坚持“考评结合、奖惩兑现,逐年推进,不断提高”的原则。
第三条  试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院全体在岗职工。内退、富余职工和离休、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类别
根据院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能,院各类岗位分为高层管理岗位、中层管理岗位和基层岗位三类,按职责和工作权重每类岗位又分若干层级。
第五条  各类岗位
(一) 高层管理岗位:在院的经营和管理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岗位,分若干层级。
(二) 中层管理岗位:在院内部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承担一定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岗位(包括职能科室科级干部和生产单位承担管理职责及工作任务具备或不具备科级职务的岗位),分若干层级。
(三) 基层岗位:院一般管理、专业技术和各类工勤岗位,分若干层级。


第三章  薪酬构成

薪酬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和岗位技术工资属月薪酬的固定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属不固定部分。
第六条  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主要指员工在事业单位编制的档案工资。
基础工资的构成及标准:
基础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
(一)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野外地质勘探单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
(二) 津贴补贴:由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资类区差、高原补贴、野外津贴构成。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
(三) 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参考标准。
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的调整依照国家及甘肃省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岗位技术工资
岗位技术工资,由岗位系数和岗位基数确定,即依据所对应的岗位系数乘以岗位基数金额确定(计算公式:岗位技术工资=岗位系数*岗位基数)。不同的岗位系数反映不同岗位的劳动差别,岗位系数不同其岗位技术工资不同,合理拉开档次。
(一) 岗位系数,是确定岗位技术工资的基础。根据各岗位职责描述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劳动强度、工作环境、技术含量等综合因素确定岗位系数,岗位系数包括岗位调节系数和部门调整系数。
1.岗位调节系数:根据各岗位所承担的工作量、责任大小、技术难度确定。
2.部门调整系数:以部门职责为依据,根据部门在院经营中的工作权重和岗位劳动强度、工作环境艰苦程度确定。
(二) 岗位基数,每年初根据院上年总体经济情况预测基数金额。
(三) 岗位技术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调整。各个岗位的人员名单由其所在部门填报,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科和经营发展科备案,并以此作为发放岗位技术工资的依据。员工岗位有变动时,部门应及时办理填报、审批、备案等手续,薪酬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调整。
第八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员工的工作效果、工作业绩和劳动贡献,根据院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月绩效和年绩效。
(二)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院根据当年经济效益的总体情况确定发放标准,各部门根据《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内部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进行考核分配。


第四章  其他员工薪酬分配

第九条  新员工薪酬
见习生和学徒工,基础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岗位技术工资为最低基础系数;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内部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其他人员
(一) 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病假、事假、工伤假的人员,岗位技术工资和奖励性月绩效工资按当月实际在岗天数计发。旷工累计超过1天,不享受当月岗位技术工资和奖励性月绩效工资。
(二) 兼岗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兼岗不兼薪”的一般原则处理。
(三) 借调人员,借调期间的薪酬由借调单位承担。
(四) 院派出合作公司人员,按《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外派合作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五) 院派出山水苑酒店工作人员,派出期间工资按原规定执行。
(六) 外聘人员,按照《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支付方法及扣除

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方法及扣除
(一) 薪酬的支付,通常以汇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
(二)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扣款项目,在薪酬发放前直接从当月薪酬中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为试行,解释权归院人事科。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82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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