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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制度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院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机制,促进预算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有效提高预算运行质量,加强成本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各部门(经营单位)、各经营单位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和经营需要,由各部门(经营单位)、各经营单位编制,经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批准的涵盖申报部门(经营单位)各项收支的综合计划。
第三条  院所属各部门(经营单位)及各经营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预算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预算要充分体现职能实现和经营需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资金支出的合理性。
(二)综合性原则。预算是覆盖部门(经营单位)所有资源的完整预算,囊括各部门(经营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财务部门要坚持预算内外财力综合平衡,统筹安排预算内、外各项收支计划。
(三)真实性原则。预算应根据各部门(经营单位)履行的职责、经营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致情况进行编制,各项收支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真实可靠的预算依据,不得隐瞒与虚列收支内容。
(四)绩效性原则。部门(经营单位)预算的编制以保障和效率为目标,追求投入成本与效益产出的性价比,各项支出的安排要坚持科学、合理、必需原则,着力提高资金使用的保障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编制和执行预算的责任主体是院属各部门(经营单位),其职责是保证部门(经营单位)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院财务科是主管部门(经营单位)预算编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预算审核、定额确定、财力平衡以及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内容。预算主要由一般收支预算和其他单列预算构成,包括:一般收入预算、一般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
(一)一般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上级单位拨入专款和其他收入。
(二)一般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主要指各部门(经营单位)发生的工资福利支出(统一由人事处编制)、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主要指项目经营计划支出、维修、重大的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部门(经营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在一般支出预算和其它单列预算基础上,将其中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类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进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在时间上与其它支出预算同步编制。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方法。预算依托财政业务处理系统,按照收支分类科目,自下而上编制,其中支出的功能分类列至项级科目,经济分类列至款级科目。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应以上年收入实绩和当年实际收入情况为依据,在此基础上剔除非正常的一次性收入因素,充分考虑政策性、管理性增减因素和收入变化趋势,由此核定本预算年度的收入计划。
(二)支出预算根据院发展规划、经营目标、本部门(经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以及上年预算安排执行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是零基预算。
1. 基本支出预算
预算应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基本支出预算主要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人员经费由人事科按规定管理,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分类分档办法。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经营单位)日常工作任务的需要,结合局预算和财力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项目制定相应的指标额度。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当年影响预算执行的因素,原则上在确定下一预算年度定额标准时再作调整。
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由财务部门统一编制。
2. 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是各部门(经营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任务或经营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将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最具体的可执行项目,明确具体用途,凡单项预算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应编制项目明细说明书。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动态预算管理。部门(经营单位)预算确定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合同、项目立项审批计划进行,并按照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坚持量力而行,有保有压的原则。
对于列入绩效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项目,用款部门(经营单位)还需编制项目绩效预算,进行前期论证,其内容包括:涉及项目立项的有关政策依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式、项目概算、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项目实施的目标效果。项目绩效预算是项目实施和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部门(经营单位)预算编制的程序。为体现预算编制过程的公开透明,保证预算信息在单位内部、部门(经营单位)之间的充分沟通,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预算编制程序。
(一)一上:各部门(经营单位)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和提出本部门(经营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建议计划。
1. 财务部门应提早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使各部门(经营单位)明确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要求;
2. 各部门(经营单位)完成预算信息和数据的采录、编制、汇总和审核工作,提交院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审核;
3. 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和论证。
(二)一下:财务部门根据预算审核和财力平衡情况,下达预算控制数。
1. 财务部门完成预算年度财力的测算工作;
2. 财务部门确定预算年度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并组织前期论证;
3. 根据确定的投入方向和重点,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完成对各部门(经营单位)一上建议数的审核平衡工作,并将预算控制数下达至各部门(经营单位)。
(三)二上:各部门(经营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修正预算并上报财务部门。
1. 各部门(经营单位)对财务部门下达的部门(经营单位)预算控制数进行确认,或对项目支出内容进行适当修正;
2. 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同时报送本部门(经营单位)的预算编制说明;
3. 预算修正原则上不得突破一下控制数。
(四)二下:财务部门将依照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预算批复到部门(经营单位)。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院批准的预算和部门(经营单位)用款计划,认真予以落实。对于部门(经营单位)项目支出,以及特定资金的支出,则依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付款。
第十条  凡是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由财务部门(或采购职能部门(经营单位))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落实采购计划,各部门(经营单位)不得擅自购买或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大支出项目,应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由院经营管理考核部门负责制定,考评工作由院经营管理考核部门、财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经营单位)和项目专家,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施。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院办公会议通过,即具有制度约束效力,各部门(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加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调整支出用途和改变用款方向。
(一)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撤销、终止,或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引起预算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立项或由财务部门调减支出预算。
(二)非因特殊情况,各部门(经营单位)在预算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申请。以下情况除外:1. 涉及院重大经营活动或项目;2. 专项要求配套;3. 其他不可预计的突发因素。
(三)财务部门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对于预算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大影响,或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吸纳各方意见,为预算决策提供依据。
(四)各部门(经营单位)申请预算外支出项目追加,审批的条件、程序与预算内相同。
(五)年度支出预算追加批准后,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经营单位)应依据追加通知书、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四章  预算考核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考核
预算执行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月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不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不力的部门(经营单位)超越预算、无预算、不履行程序的各项重大支出,不予核批支付,并严格追究责任,作为月绩效和年度绩效扣减项目,不设下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86号”,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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