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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差旅费管理,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色地〔2014〕147号)和《甘肃省有色地勘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色地〔2016〕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野外开展各类项目(含踏勘)一律执行项目实施地野外补助政策,不执行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按照出差、参加会议、外出学习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院实行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和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研究、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和各生产单位。

 

第二章  出差与标准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所有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四)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费用可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七条  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境内出差,均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院所有人员按规定统一住标准间。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五)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入住。
第八条  市内交通费
(一)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将公共交通作为首选交通工具。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实际使用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进行补助。
此办法执行后,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一律不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
到西藏、青海、新疆出差的工作人员按照每人每天120元的标准补助,境内其他地方均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助。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出差当天不能返回,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票、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三章  会议与学习

第十二条  经批准外出实习、挂职锻炼、支援及各种工作组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派出前所在单位报销,往返工作地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会议、培训不统一支付食宿费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均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外派到局系统以外的实习、工作或挂职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在途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学习时间在30天以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按80元的标准补助。学习费用中含住宿票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不含住宿费的,按照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降100元标准,凭据报销。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学习的人数和次数,学习时间超过30天的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按照出差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七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新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工作人员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部分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审批管理
(一)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应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的应注明是否由办会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经批准后作为出差借款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二)科级及相应级别的人员出差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并由本人报告院长;科室其他人员出差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到外省出差的所有人员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外出参加业务培训须经人事科审核同意,并报院长批准。
(三)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减少公用经费开支。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严格把关,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院对所属单位差旅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部门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差旅费管理使用方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公款宴请、旅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差旅费报销行为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内容包括:
(一) 对工作人员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不予报销,只报销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6]61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色地〔2007〕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内出差住宿标准表
    单位:元
类别 地区 住宿费限额标准
厅局级 其他人员
一类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470 350
二类 嘉峪关市 450 310
金昌市(金川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州区)
酒泉市(肃州区、敦煌市)
张掖市(甘州区)
武威市(凉州区)
定西市(安定区)
陇南市(武都区)
平凉市(崆峒区)
庆阳市(西峰区)
临夏州(临夏市)
甘南州(合作市)
三类 兰州市(红谷区、兰州新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 420 280
白银市 (平川区、景泰县、靖远县、会宁县)
天水市(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秦安县、张家川县)
酒泉市 (玉门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
张掖市(山丹县、临泽县、高台县、肃南县、民乐县)
武威市 (古浪县、民勤县、天祝县)
金昌市 (永昌县)
定西市 (临洮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漳县、岷县)
陇南市 (西和县、礼县、宕昌县、两当县、徽县、成县、文县、康县)
平凉市(静宁县、华亭县、崇信县、泾川县、灵台县、庄浪县)
庆阳市(镇原县、庆城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
临夏州(和政县、广河县、东乡县、康乐县、永靖县、积石山县、临夏县)
甘南州(舟曲县、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迭部县、临潭县、卓尼县)
附件3      
因公出差审批单  
部门   出差人    
事由    
地点   交通工具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人事科   主管院长    
         
审批单编号      年     号  
审批单编号      年     号  
         
因公出差审批单  
部门   出差人    
事由    
地点   交通工具    
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人事科   主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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