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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推进院内部企业化治理结构进程,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甘肃省其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和局相关规定,结合院内部企业化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
院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院领导班子成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地质矿产勘查公司(简称“地勘公司”)、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简称“兰天公司”)、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测试中心(简称“测试中心”)、环境工程公司(简称“环境公司”)、天水惠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物业公司”)。
(二)职能部门:除生产经营单位之外的其他部门。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 明确目标,性量考核
按照各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确定经营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逐级落实,实行定量和定性结合考核。
(二)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责任、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对应,向一线技术骨干、艰苦岗位、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防止差距过大。
(三) 有效激励,持续发展
通过绩效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单位经营业绩、员工履行职责及实际工作效果,合理分配价值,更好地激励和挖掘员工的潜能,强化员工的竞争与责任意识,提高院整体效能,保障地勘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 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院绩效总量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年度核定,院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总额不得突破省人社厅、财政厅核定的总量。院所属各单位的绩效总量由院根据各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并视各单位工作性质及收入分配变化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四条  考核组织领导
(一)成立院内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绩效考核工作由考核小组负责实施。
考核小组成员:
组  长:董事长或授权代表人
副组长:院内部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组  员:经营发展科、人事科、财务科、办公室、审计科、纪检监察室、工会、质量管理科、安全环保科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经营发展科,办公室主任由经营发展科负责人兼任。
(二)考核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局关于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审定院及所属单位(部门)制定的本单位(部门)绩效考核办法;
2.负责院所属各单位(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
3.审定被考核单位(部门)的考核结果。
(三)考核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院内部企业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实施等工作;
2.审定院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
3.组织实施对院所属单位(部门)的绩效考核;
4.汇总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分值;
5.计算核定绩效总额;
6.负责考核结果的公示、发布及备案;
7.受理与考核相关的申诉;
8.负责绩效档案的管理;
9.承担考核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绩效考核

第五条  月度考核
(一)生产经营单位每月5日前向经营发展科报送本单位上月完成工作量和产值,经营发展科会同质量管理科、财务科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核定月考核结果,上报考核小组。
(二)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所属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年度考核
(一)确定考核标准
院以局下达的经济责任目标和重点任务目标为基础,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性质、资源状况、市场占有比例及完成任务所处的环境差异等,确定各单位的经营目标,将经营目标完成值和与实现经营目标相关的其它指标结合确定考核标准。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1.考核指标分为经营指标和管理指标
(1)经营指标暂定为:经营收入、净利润、本年经营收入资金到账率、以往年度应收款回收率四项指标。待时机成熟时增设员工年工资收入、生产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与院发展关联的指标。
(2)管理指标包括:目标任务管理、安全管理、“三标体系”管理、设备管理、劳动纪律、廉洁自律、精神文明及环境卫生等指标。
2.评分标准
根据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性质分配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及标准分值。
生产经营单位考核指标权重及标准分值表

 

                 单位
权重及
标准分值
考核指标
 
地勘
公司
环境
公司
兰天
公司
测试
中心
物业
公司



1.净利润 30 30 30 25 25
2.经营收入 50 55 50 55 60
3.本年经营收入
资金到账率
10 10 10 15 10
4.以往年度应收款
回收率
10 5 10 5 5



1.目标任务管理 20
2.安全管理 20
3. “三标体系”管理 20
4.设备管理 10
5.劳动纪律 10
6.廉洁自律 10
7.精神文明及环境卫生 10
 
第七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方法
考核小组依据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各类统计报表等对各单位的经营计划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指标评分方法
1.考核计分
考核标准分100分,其中:经营指标占70%,管理指标占30%,按指标完成情况加减分。
各单位年度考核总得分=经营指标考核得分×70%+管理指标考核得分×30%
(1)经营指标评分
①经营收入,被考核单位完成经营收入目标,按该指标标准分计分。高于目标值,每增加1%,加1分,最高加10分;低于目标值,每减少1%,减2分,最多减20分。经营收入考核目标完成率达不到70%(不含70%)的单位,取消当年年绩效。
②净利润,被考核单位完成净利润目标,以该指标标准分计分。高于目标值,每增加1%,加2分,最高加20分;低于目标值,每减少1%,减1分,最低减至0分。
③本年经营收入资金到账率达到90%(含90%)以上,以该指标标准分计分。到账率90%以下,每减少1%减0.5分,最多减5分。
④往年应收款回收率达到60%(含60%)以上,以该指标标准分计分。回收率60%以下,每减少1%减0.25分,最多减5分。
指标目标值指《生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值。
经营指标考核得分=∑各项经营指标考核得分
(2)管理指标评分
管理指标考核标准依据国家、省、局和院的相关规定,“三标体系”内、外部审核时开出一个严重不符合项的取消当年年绩效。
管理指标考核得分=∑各项管理指标考核得分

第四章  职能部门绩效考核

第八条  月度考核
职能部门采用定期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每月5日由经营发展科会同人事科、办公室、财务科、生产经营单位等从劳动纪律、办公效率、精神文明等方面对各部门进行考评,根据考评情况核定月考核结果。
第九条  年度考核
(一)确定考核标准
根据各部门在实现院总目标的整个进程中管理职能的发挥、工作效率、工作方法的创新、制度的贯彻落实等综合指标确定考核标准。
(二)考核指标
1.目标任务指标:工作业绩、日常工作、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
2.管理指标:安全管理、“三标体系”管理、劳动纪律、设备管理、廉洁自律、精神文明及环境卫生。
3.评分标准。
职能部门考核指标权重及标准分值表

考核内容及权重值 考核指标 标准分值
目标任务指标
 
1.工作业绩 30分
2.日常工作 15分
3.工作质量 20分
4.工作效率 20分
5.工作态度 15分
管理指标
 
1.安全管理 20分
2. “三标体系”管理 30分
3.劳动纪律 20分
4.设备管理 10分
5.廉洁自律 10分
6.精神文明及环境卫生 10分
 
 
(三)考核方法
1.部门负责人在年度考核前要对本部门全年的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并合理制定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经营发展科。
2.考核小组依据各部门年初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及年终总结,结合部门职责及岗位履职情况对各部门的目标任务指标的达标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管理指标考核标准依据国家、省、局和院的相关规定。“三标体系”内、外部审核时开出一个严重不符合项的取消当年年绩效。
(四)考核指标评分方法
1.考核计分
考核标准分100分,其中:目标任务指标占70%,管理指标占30%。
各部门年度考核总得分=目标任务指标考核得分×70%+管理指标考核得分×30%
2.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四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年绩效。

第五章  绩效工资分配

第十条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等因素,约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5%。
(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约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5%。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月绩效和年绩效两部分。
第十一条  月绩效的分配
(一)月绩效计算
1.月绩效总量
院根据经营总目标从生产经营单位目标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院全年月绩效总量。
院全年月绩效总量=∑生产经营单位目标收入×计提比例。
院月绩效份额=院全年月绩效总额/院员工岗位系数总值。
岗位系数的确定:岗位系数根据各岗位职责描述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劳动强度、工作环境、技术含量等综合因素确定。
员工岗位系数=岗位调节系数×部门调整系数。
2.部门月绩效
部门全年月绩效总额=院月绩效份额×部门岗位系数总值。
部门岗位系数总值=∑本部门员工岗位系数。
(1)生产经营单位月绩效
①(地勘公司/环境公司/测试中心/物业公司)月绩效=本单位月完成产值×单位产值绩效份额。
单位产值绩效份额=本部门全年月绩效总额/部门目标收入。
月完成产值:(a)自营完成的按完成产值全额计算月绩效;(b)其他方式完成的按毛收入(收入-成本)计算月绩效;(c)院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委托实施的项目,由受托单位根据具体项目的预算(合同)单价上报当月完成产值,按照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项目工作比重分配双方的月绩效。
②兰天公司月绩效=月完成米进尺×单位米进尺绩效份额。
单位米进尺绩效份额,根据项目钻孔米收入核定。自营方式完成的按收入减去成本后余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他方式完成的按合同价款减去成本后余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2)职能部门月绩效
职能部门月绩效=∑各生产经营单位月绩效×70%。
第十二条  年绩效的分配
(一)提取原则
1.根据院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利润额确定院年绩效总量。
2.核发年绩效总额不得突破局批准的年绩效额度。
(二)提取方法
1.院年绩效总量
院年绩效总量=年终可分配利润×30%-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年终可分配利润×30%)×提取比例。
奖励基金用于常年性生产经营奖励的资金来源,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确定要统筹考虑全院的发展和效益等因素,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同时注重积累和发展。
年绩效基数=院年绩效总量/∑(员工岗位系数×工作月数)。
2.部门年绩效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年绩效总额=年绩效基数×∑(部门员工岗位系数×工作月数)。
3.部门年绩效兑现额
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年绩效兑现额=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年绩效总额×部门年度考核得分/100。
4.各单位(部门)核算的年绩效总额与年绩效兑现额之差额纳入院奖励基金。

第六章  绩效发放

第十三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参考标准,按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一)月绩效发放
1.院全年月绩效总量提取比例由经营发展科核定,上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2.各单位(部门)月绩效额由经营发展科依据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经营统计明细表》数据进行计算核定。
3.各单位(部门)依据经营发展科核定的月绩效额根据本单位(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进行内部考核分配,内部考核分配必须本着效率优先、激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分配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经营发展科备案,人事科随工资发放。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月绩效不得高于本部门员工月绩效平均值的3倍。
4.当年各单位月绩效应发放额度根据年终财务决算确认的工作量和经营收入确定;院内各单位委托实施的项目,待项目结束后按双方确认的《内部结算单》确定工作量和收入。年度3月5日、11月15日为调整日,经营发展科组织财务科、质量管理科、生产经营单位等部门,核实各单位的工作量和收入的完成情况,依据核实结果及时调整部门月绩效发放额度。
5.当年实际发放的月绩效数额超过或不足应发放额度的,超过或不足部分结转到下年度予以抵扣或补足。
(二)年绩效发放
1.经营发展科根据财务决算核定的院年绩效总量,结合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制定分配方案,上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部门)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规定,考核评价后进行内部分配,内部分配必须本着效率优先、激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分配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经营发展科备案,人事科组织发放。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年绩效不得高于本单位员工年绩效平均值的3倍。
3.年绩效发放与否取决于院经营收入指标的完成情况。
(1)在院未完成经营收入指标且亏损时,职能部门不发放年绩效;生产经营单位分别按照生产经营目标责任考核发放,年绩效总额=(应分配利润-提取的奖励基金)×规定比例。
(2)在院未完成经营收入指标,但未亏损时,考核小组根据经营收入指标完成比例讨论决定职能部门发放年绩效金额,经营发展科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年绩效分配方案,报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放。
(3)在院完成经营收入指标时,按本办法规定考核后发放年绩效。
(三)同时担任或兼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就高的原则发放。

第七章  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五条  经营发展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全院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各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加强后续管理;对典型情况由经营发展科上报考核小组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研讨分析。
第十七条  考核小组可根据考核结果,安排有关管理人员与被考核部门或员工面谈,提出考核反映出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并与被考核部门或员工在需改进和提高的工作方面统一思想。
第十八条  经营发展科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部门。被考核部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核结果后3日内向经营发展科提出申请,并经考核小组组长批准后,有权查询本部门的考核表,并有权要求经营发展科重新统计其考核成绩,但不能损毁或修改考核表。实属统计有误的,经考核小组组长审批后可对考核结果予以纠正,否则不得对考核结果进行随意修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为试行,解释权归经营发展科。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66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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