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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材料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材料效能,全面提高使用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色地勘局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
第三条  设备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材料是指生产经营、办公和劳保所需的除设备外的所有物质。
第四条  设备材料管理对象是指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设备、材料。设备材料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设备材料,提高设备材料使用效率,保障设备材料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备管理坚持账、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财务科负责设备的价值管理,设备材料科负责设备的实物管理。
第六条  设备材料科是全院设备材料购置、分配、管理的职能科室,根据全院生产工作需要,统一安排、调配、购置全院各项设备材料。
第七条  设备材料科要配备具有设备材料管理专业知识,熟悉设备材料管理规定和业务技能的管理人员。设备材料管理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设备、材料的购置

第九条  设备的购置,具体由设备材料科根据当年生产工作任务情况,征求使用单位意见,拟定购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查,院务会研究决定,报局批准后方可采购。未经批准,院属各单位均无权自行购置。
第十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拟购设备的情况,更好的为设备的选型和采购提供参考依据,避免盲目采购,在接到设备购置计划后,要对拟购置的设备在采购前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设备材料科、使用单位组成专人临时调研组,对所需相关设备的性能、质量、信誉、服务、市场报价进行分析和调研,并提供相应设备的考察报告及报价单。
第十一条  为更好的完成采购任务,体现采购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院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设备的招标、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设备的采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并结合当年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积极配合局财务资产处进行购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院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报告招标确定供方后,由设备材料科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购置的设备到货后,设备材料科应组织使用部门、财务科、供方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和必要的安装调试,并妥善保存相关的使用说明、图纸及技术资料。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同厂家取得联系,办理修、退、换或赔偿手续,确保单位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四条  材料的采购,实行统一管理、按需采购。院属各单位要根据实际生产需要,按月做出材料申请计划,报请分管领导批准,设备材料科审核后,由设备材料科予以采购。
第十五条  因项目部路途遥远、生产急需等需自购的材料,经分管领导和设备材料科同意后,由设备材料科授权委托其自行就地采购,事后报设备材料科登记备查后报销。
第十六条  大宗物资、材料采购按《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设备材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设备材料科要按分类建立台账,详细登记设备的名称、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时间、单价、所在地点及使用情况,并连同相关的图纸、使用说明和技术资料等建立设备仪器档案。同时应每年对设备仪器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各使用部门可视情况建立二级库管理。

第五章  设备、材料的调配

第十九条  设备材料的调配由设备材料科组织进行,各部门必须配合设备材料科对设备材料进行调配,以利于提高设备材料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不使用的完好设备材料,不得擅自处置,应尽快交回设备材料科;对不使用,又不交回的部门,可视设备材料的原值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各部门的设备、材料的调出、调入必须到设备材料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个人无权变卖或转让,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设备的维护、修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要做好设备的日常定期维护。操作人员应按月、季、年,或利用生产间歇期,对设备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大型设备要制定年度维护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二条  设备的维修必须由使用单位向设备材料科填报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设备材料科负责组织进行;需大修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大修计划。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需大修的设备必须保持原装零部件的完整齐全,由于缺件形成的费用及后果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七章  工具、劳保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具包括生产工具和个人设备,如:电脑、移动硬盘、照相机、摄像机、手持GPS、填图仪、地质锤、罗盘等。
第二十五条  工具的配发应根据各类项目需要确定,并由设备材料科统一建卡登记。供专人使用的工具,记入个人卡片,由使用人管理;供部门、班组集体使用的工具,由部门负责人、班组长进行管理,并记入部门负责人、班组长个人卡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院内调动,且发生工种变动时,应将使用的工具交还设备材料科,并办理转账手续。职工调出、退休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先到设备材料科办理工具的移交手续。对拒交、拒办手续者,由设备材料科负责通知财务科按原价从工资中扣回。需要移交他人的必须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设备材料科登记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劳保用品的管理按《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设备材料科应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建立个人领用卡片,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同时接受安全环保科的监督。

第八章  设备材料的报废处置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主要零部件磨损破坏,性能无法达到工艺要求,且不能修复的;
(二)淘汰机型或自制的非标设备,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三)意外灾害或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主要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动力机械能耗超过定额20%,修理不能恢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原值60%的;
(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继续使用将会引起安全事故,且不能避免和改装,必须拆除的;
(六)国家制度规定强令报废的;
(七)其他原因必须报废的。
第三十条  设备的报废,一律由设备材料科会同财务科按报批手续报批后,方可处置,同时调整相关账务。
第三十一条  设备材料科要严格把关,防止未经批准先变卖后申请。未经批准需报废的设备应积极组织修复使用或封存,不得任意拆卸。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报废的设备,要及时通知使用部门,停止使用,及时处理;对运输设备按要求送交回收单位,其他设备妥善处理,并根据原始单据做好账务处理,确保账物相符。
第三十三条  院属各单位应加强废旧材料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的将其回收、分类,并根据情况开展修旧利废。
第三十四条  确实需要处理变现的废旧材料,由使用部门会同设备材料科列出明细,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处理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财务科审核,报院长批准后由设备材料科、财务科、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处理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设备管理内容均按局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78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设备材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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